古代小说受刑青木板

陈静茹
陈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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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说受刑青木板

⑴ 古代各种刑罚的名称和内容

剥皮
这种刑罚是最标准的为了体现统治者威严的一种刑罚。犯人被剥下来的皮肤会被挂在衙门口,以此体现威严。这种刑罚开始时,受刑者首先会被吊起四肢面朝内绑在一块立起来的木板上。然后刽子手会从犯人脖子的脊椎处一刀划下去,把犯人背上的皮肤开分成两半。之后用刀子一点点讲骨肉和皮肤分离。最后将整张皮肤一把撕掉,就完成了。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记载的标准的剥皮的方法。然而还有一种民间流传的方法,不知道可信度有多少。传说在清朝的时候,犯人会被埋在土里,只留出一个脑袋。然后行刑者在犯人头顶划出一个十字,灌入水银,因为水银比人血的密度大,所以更重一些,因此会把人的皮肉撕扯开。而犯人救会因为受不了疼痛而扭动,最后一下子从头顶的十字钻出来,只剩下土里的一张人皮。

二、车裂
车裂,也就是所谓的五马分尸。是古代声势最浩大的一种刑罚,受刑者会被帮助手脚和头部,分别由五匹马分五个方向拉住。之后松开缰绳,让五匹马奋力狂奔,犯人就会受到巨大的撕扯的力量而疼痛,一直到将四肢扯断,才会死去。

三、腰斩
腰斩可能是古代刑罚中最血腥的一种了。犯人会被两个人架到一个类似于断头台的台子上,台子的上方有一个被绳子吊起来的铡刀。当犯人被按在上面,监斩就会法令,刽子手就会砍断绳子,铡刀落下,把犯人拦腰斩断。而且因为人的重要器官都在上半身,所以就算被砍成两截人也不会立刻死亡,甚至可以爬行,或者看到自己被斩断的下半身,最后因为失血过多才会死去。

四、俱五刑
也就是人们口中的大卸八块。这种刑罚会锯断人的双腿,打断双手,割掉耳鼻舌,挖掉眼睛。这种刑罚本来不是死刑,然而几乎所有人都承受不住这种痛苦,最后死去。而承受过这种痛苦还活下来的就是最出名的被做成人彘的戚夫人。被锯掉四肢切断五官,戳瞎双眼,熏聋耳朵,割掉了舌头装在桶里面,简直非人为。

五、凌迟
这大概就是古代所有刑罚中最正式,最有仪式感的一种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千刀万剐。这种刑罚原是将死后的犯人剁成肉糜,但为了增加死刑犯的痛苦,逐渐演变成凌迟。清朝的时候,这种刑罚就是处死一个罪大恶极的人的标准的方式。行刑者一般有两人,从犯人的脚开始,割满一千刀,也就是割下一千片犯人身上的肉才允许犯人死去。不然行刑者就会受到惩罚,因此后来这也演变出更多的技巧,发展成了死刑的艺术。

⑵ 小说中描写鞭打(受刑)的情节。穿越

浸过盐水的皮鞭来如雨点般落在源了他的身上,鲜红的血一滴滴落在了地上,新伤覆盖着旧伤,撕心裂肺的疼痛压的他喘不过气来,终是昏了,一阵冰凉刺痛了他的神经,醒来,又是一顿毒鞭。 他硬是咬着牙,牙龈一片青色,不肯求饶,他也不知是第几次了,但是,他只知道他不能死,他们还在外面,等着他,等着他回来

⑶ 古代刑罚大全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⑷ 古代女子最怕受这种刑罚,受刑者生不如死

在中国古代,有许多残酷的刑罚。其中有专门针对女性的五刑: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在上述五刑中,女性最害怕的就要属杖刑了,对受过杖刑的女子而言,真可谓是生不如死。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此外,杖刑对身体造成的伤害也远超许多人的想象。自古以来,因杖刑被直接打死者不计其数。一般情况下,官员只会判罚打多少杖,至于杖刑的轻重,则完全掌握在实施杖刑的衙役手中。所以,如果想要在受刑时,少吃皮肉之苦,那就必须给实施杖刑的衙役送银子。衙役在收了钱后,打板子时自然会网开一面。大棒在空中抡得呼呼作响,可真正打到身上,却只是“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感觉。但如果送不起银子,那就得完全看衙役的心情了。遇上衙役心情不好或者是个心狠手辣的主,那打死打残都只能自认倒霉了。

⑸ 求中国古代三十六酷刑

第一种:动物行刑。
这种行刑方式的历史,可能比人类的文明史还要久远,当人类尚在用石块和棍棒与自然抗争的时候,用藤条绑起一个违规的同类去让动物糟踏,的确是比用石头或棍棒把人砸死、打死更简单也更间接的致死手段。
最早的西洋历史记载中说,早在两千五六百年前,亚述王亚苏巴尼巴尔,就曾经把囚犯扔给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则倾向于用鳄鱼。而印度人则钟情于让老虎作“执行官”。至于中国人,如果用大型的食肉动物来对付赤手空拳的犯人,似乎那是“恃强凌弱”的行为,应该受到鄙视并嗤之以鼻的。所以纣王惩治“不听话”的宫女和官员,采用的是把犯罪者扔到鼠群、蛇群和蚂蚁群中,让他们去体验“不听话”的后果,是强肉也能够弱食!
几乎所有类型的猛兽都曾经用来执行过这种死刑:狮、虎、豹、熊,偶尔也有狼、狗之类。动物们事先都被饿得发狂。场地是特地设计建造的,不会伤害到别人。观众也都是观赏的行家,不会出任何规则和进退上的错误。一般说来,老虎吃人比较受观众欢迎,它能“狼吞虎咽”地把犯人吃个精光。而熊的吃人风格就差得多了:它先把犯人一掌快速击倒,吃的时候却慢条斯理,细嚼慢咽,十分从容。
除了把人直接让猛兽吃掉的方法之外,还有一种间接的方法,就是借用动物的力量来施刑。蒙古人最爱用的把人拴在马后拖拽,就属于这一类。
第二种:斩首。
这是中国古代的“五刑之首”,官称叫“大辟”,俗话叫做“砍头”或“砍脑袋”,是死刑中最常见也最痛快的一种,一刀下去,身首分离,痛苦与否,不过片刻间事。西方的“断头台”和包公与公孙策共同发明的“龙、虎、狗头铡”,方法虽异,效果则一,如果不另列一种,似乎也可以纳入这一类中。
砍头,其实并不是举起大刀来猛砍。那样的杀人,是在战场上,不是在刑场上。砍不了三四个人,刀刃儿就卷了缺了。科班出身的刽子手杀人,用的是长一尺五、宽一寸半极薄的刀。行刑的时候,站在犯人的身后,右手执刀,刀尖儿朝后,左手一按犯人的脑袋,使犯人的脑袋稍往左偏,这时候用腕力把刀在犯人的右颈上一按一推,像“庖丁解牛”一般,刀从颈骨之间过去,砍不着骨头。接着飞起一脚,把尸体踢倒,不让鲜血溅到行刑刽子手身上。一个锻炼有素的刽子手,杀十个八个人,不但刀口不卷不缺,身上还不能有一个血点子。
斩首一类,还有一个变种,叫做“满门抄斩”,就是一个人犯了罪,全家人不论男女老少都要杀头。比“满门抄斩”更重的,叫做“灭门九族”,就是一个人犯了罪,不但全家人都要砍头,连所有的亲属都要砍头。不过对于什么叫“九族”,历朝历代有不同的解释。汉法最重,“九族”指的是本身之外上数四代、下数四代,共九代人的所有亲属,其中也包括妻室的亲属。实际上没有一个犯人是同时有上四代下四代的亲属的。就算这个犯人的年龄是三十岁,他可能有儿子,但不一定有孙子,所以只能下数一代;他三十岁,就算他父亲五十岁、祖父七十岁、曾祖父九十岁,最多也不过上数三代。所以真正执行起来,也不过五六代人而已。汉以后的“灭九族”,指的是“父党”、“母党”、“妻党”,其实不过是“三族”。历史上最厉害的是“灭十族”: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因为太子朱标早夭,传位给孙子朱允汶,这就是建文皇帝。朱元璋的另一个儿子朱棣,被封燕王,拥兵坐镇燕京,也就是今天的北京。他见侄儿建文皇帝软弱可欺,就起兵造反,终于把建文皇帝逼死了,他篡位当了皇帝,这就是永乐皇帝。朱棣当了皇帝以后,想找个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来把登位诏书写得既好看也好听,蒙蒙老百姓。当时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是方孝儒,朱棣就把方先生找来,逼他写诏书。可是方先生认为他这个皇帝来路不正,不肯写。朱棣就发怒了,问他:“你到底写不写?你不怕我杀你九族吗?”哪知方孝儒是个极其倔强的人,顶嘴说:“你就是杀我十族我也不写。”朱棣听了大怒,果真下令灭了他十族。哪儿来的第十族呢?原来朱棣把他的学生也拉来当作一族杀掉了。那一回,一共杀了八百四十七个人。
第三种:绞刑。
基本定义就是用绳子勒住头颈,使人窒息而死。这是在各种死刑中比较“优待”的一种,因为它能够保留死者的全尸,算是“从轻发落”,一般只对不是“十恶不赦”的妇女或官员施行。
绞刑的施行,在中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绳索结一个活套,套在死刑犯的脖子上,两头用人力拉紧,让受刑者窒息而亡。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勒死”,而且一般只对“弱女子”施行。另一种方法,是在地上栽一根木桩,把犯人的双手背捆在木桩的后面,然后用一根绳子连脖子带木桩绕一圈儿,打一个结,勒住了犯人的脖子,再用一根木棒插进这个绳套里,在木桩的背后作单方向拧绞,使绳套越来越紧,最终使犯人窒息而亡。--这才是正宗的“绞刑”,一般是用来对付男性犯人的。
在西方,所谓的“绞刑”,实际上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吊死。所用的“绞刑架”,是三根木杆搭的一个门字形架子,一根绳子从横木上挂下来,一端做一个活套,套在死囚的脖子上,行刑的时候,只要拉紧绳子的另一端,让死囚的双脚悬空;或者把原来垫在死囚脚下的凳子拿走,绳套就会被死囚本身的重量拉紧,把死囚勒死。
绞刑也有一个变种:扼杀,也就是勒死。它和绞刑一样,也是勒紧死囚头颈使人窒息而死的刑罚,区别只在于被施绞刑的死囚是直立的,而被扼杀的死囚则是横躺的。扼杀一般都是用绳子,也有用细铁丝的;最简单的是用双手。
扼杀刑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采用。中国人的扼杀刑,似乎是一种“优待死刑”,专用于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可以留有“全尸”。
第四种:枪毙。
在洋枪传入中国之前,这是外国军队中处死违纪军人最通常的做法。一般是用排枪,也就是好几个人同时开枪打死一个人或几个人。
第五种:立枷。
这是本朝人发明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专门用来处死罪大恶极的下等人。方法是:先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进两块木板合成的圆孔--也就是“枷”里,然后把这个木枷放置在一个栅笼的顶端。这样,犯人就被悬吊起来,脚尖离地大约半尺。通常需一两天的时间,犯人才会断气。如果想要让犯人快点儿死,就往脚上绑砖块。
立枷发明之初,只用来“枷示”轻刑犯人,目的是为了起一个“警示”作用。但是后来发现用这个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儿死去,于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渐变为“不用呈报上宪”即能执行的死刑了。
目前流行的站笼,就是立枷的改进或曰变种。
第六种:上吊。
上吊本来是一种自杀的方法,但是也用于皇帝对后妃或亲近官宦的“赐死”。唐明皇对杨贵妃,嘉庆皇帝对和珅,用的都是这种方法。
第七种:服毒。
服毒本来只是自杀或谋杀的手段,从很早的年代开始,服毒致死就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法。后来也成为皇帝“赐死”的方式之一。至于所用的毒品,在古希腊,大多是用从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做毒药。在中国,则大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提取的毒物,最常见的如蛇毒、蝎子毒、孔雀胆、鹤顶红、砒霜等等,比起西方来,毒死人的药物似乎要多得多。
第八种:自刎。
自刎指用刀剑一类的利器切断自己脖子上的大血管,本来这是自杀的方法之一。但在古代皇帝的“赐死”中,往往也有叫太监送去一把刀剑,“令其自裁”的。其目的,是为了该死的人“死得稍微体面一些”,避免在闹市区行刑,露尸街头。
第九种:杖毙。
俗话就叫“乱棍打死”。在中国的历史上,无可奈何的地方官经常用“乱棍”把“刁民”打死。这实际上是一种“非正途”的处死方法。因为被处死者往往是一些罪行并不太大而行为却十分恶劣,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又往往不会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地方官就下令“往死里打”,打死了,报一个犯人在狱中“暴病而亡”,就遮掩过去了。
与杖毙近似的,是明代皇帝专门用来打“廷臣”的“廷杖”。这种“廷杖”十分厉害:“杖”中灌有水银,看起来不粗,份量却很重。一方面是行刑者看主管太监的颜色,一方面还要看受刑者与主管太监是否有交情、是否肯行贿。如果没有人情,不出二十杖,就能把人打死。
与“杖毙”近似的,是鞭刑和棒刑。
鞭刑几乎存在于历史上的各个地方、各个时期。鞭可以用各种柔软而有韧性的材料制成,举凡皮革、植物纤维、包着橡胶的钢丝……都是制造鞭子的上好材料。鞭子一般只用来打人,并不致死。但是也有一种专门用来致人死命的鞭子,上面带有一些特殊的东西,如尖钉、钩刺、石块、金属球之类。一鞭下去,就会血肉横飞,用不着几十鞭,被打的犯人就会变成一块“人形的烂布”。 行刑用的棒,一般用木头或竹片做成,要致人死命的棒,就是用铁或铜等材料制成的了。要致人死命,用棒刑比用鞭刑干脆,但是犯人的痛苦程度远不如鞭刑。鞭刑打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受刑者浸到盐水里、酸水里、碱水里……还可以在烂皮肉上涂抹各种“佐料”。其中最厉害的,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方法是把被鞭打者血肉模糊的身子用白麻布缠上,过了一两天以后,等血痂和布条结在一起了,再一条条地把麻布从犯人身上连皮带肉地撕下来。
第十种:闷毙。
这是一种中国宫廷里专用并由太监施行的死刑,一般只用于对太监、宫女、嫔妃或近亲大臣的秘密处死。方法是:把人仰面朝天捆绑在一张特制的“刑床”上,使他手脚身体脑袋都不能转动,然后用高丽纸--是一种用来糊窗户的韧性纸,因原产高丽而得名--沾水或鸡蛋清一层层糊在犯人的口鼻上,使其无法呼吸而窒息致死。
第十一种:凌迟。
文雅的说法叫“寸磔”,俗话就叫“千刀万剐”,是死刑中的“极刑”。亚洲和中东的民族都有此刑,但究竟要剐多少刀,各个国家民族有不同的规定。

第十二种:磔刑。
施刑的方法,是用各种外力把犯人的四肢同时拉扯折断。
关于此刑的最早记载,可以在古希腊人的书里找到。他们执行磔刑的方法,是将犯人的四肢绑在被人为弯曲的四棵树干上,然后一声令下,同时放开使树干弯曲的绳子,利用树干的弹性拉裂人体。
第十三种:腰斩。
就是把死囚拦腰砍断。人维持生命,主要在于脑袋、心脏、肺脏;砍头、戳心、勒住气管,都能使人结束生命。也就是说,要害部位,都在人的腰部以上。如果把人拦腰砍断,虽然也是致命伤,不可能再活命了,但是鲜血流尽之前,一时半会儿的却死不了。腰斩的目的,就是要死囚延长死亡的时间,多受一些痛苦。
腰斩似乎是中国的特产,起于何时固然已经无可考证,至少史书上还有秦相李斯被腰斩于咸阳市上的记载;但是腰斩被禁止的起因,却有一个颇为可悲的故事。
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鸿图,本是个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的好官,每到科举考试的时候,都要对身边的人严加管教,不得收受贿赂,作奸犯科。但是他身边的人为了协助行贿的考生舞弊,就由外面的仆役把传递的枪替文章贴在俞鸿图的背后,再由里面的仆役偷偷儿揭下来,传递给考生,代人“公开夹带”的俞鸿图却一点儿也不知道。后来事情败露,俞鸿图因此被判处极刑。而监斩官却正是俞鸿图的亲家、侍讲学士邹升恒。邹升恒怕牵连到自己,不敢把皇上的密诏告诉俞鸿图,所以俞鸿图在被送上刑场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因此事先家人也没有给刽子手送“红包”。于是,刽子手们不高兴了。他们在一个“斩”字上做了文章,给俞鸿图来了个腰斩。被腰斩的俞鸿图没有立即死去,在地上边滚边爬,还用手指头蘸着自己的血,一连写了七个“惨”字,在刑场上看热闹的人都目不忍睹。后来邹升恒向雍正汇报了当时的惨状,连这个铁石心肠的雍正爷爷居然都心生恻隐,下令从此废除了腰斩之刑。
第十四种:烹刑。
就是把活人扔进开水锅里煮或油锅里炸。中国古代所谓的“斧锯鼎镬”,其中“鼎镬”的意思,就是油炸或水煮。岳飞的儿子岳云,就是在风波亭被“投入鼎镬”烹死的。还有太平天国的洪秀全,也特别喜欢把不听话的嫔妃绑起来跪在大铁锅里煮,一直煮到皮肉脱骨,行刑才算结束。洪秀全的恶毒之处,是只烹嫔妃的下半身,让她一时半会儿的死不了,以此来惩戒别的嫔妃。
第十五种:锯刑。
这是一种特别的分解刑,刑具是锯。古今中外都曾经用过。中国古代所谓的“斧锯鼎镬”,其中的“锯”,就是锯刑。
在道观墙上的“地狱图”中,经常可以看见牛头马面用锯锯人的画面。道教的地狱之说,来自佛教。而佛教的地狱中诸般酷刑,其实都是各种人间酷刑的翻版。因此很可能在古代的印度及其周边小国,都曾经盛行过锯刑。
锯刑可以分横锯和直锯两种。横锯实际上相当于腰斩,只不过一个用刀斧,一个用锯而已。
第十六种:活埋。
可以分小批量和大批量两种。小批量活埋,是在地上挖一个坑,让犯人站在坑底,然后在他四周填土并踩实。当土填到胸口的时候,犯人就会喘不过气儿来,脸皮憋得通红;等填到肩膀,犯人的眼睛都会努出来,七孔流血,甚至嚼烂了自己的舌头,直到窒息而死。活埋用于大批量屠杀,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将白起一次就活埋了赵国降卒四十万,比起秦始皇的“坑儒”行动来,那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不过后人对于这“四十万”的数字,往往不相信,认为是被扩大了的“虚假数”。
第十七种:活剥皮。
活剥皮就是在人还活着的时候把皮揭下来,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部。
剥皮作为刑罚,始于何年,无法考证了。作为"国法"写进刑律的,至少在明代。朱元璋痛恨贪官,刑律明文规定:贪赃六十两银子的,就要杀头;超过一百两的,杀头之后,还要把皮剥下来,揎上稻草,就放在该员任所的衙门口甚至大堂上,让下一任官员以此为鉴。还有个专门的名称,叫做"剥皮揎草"。从此剥皮技术逐渐高明起来,不但能够从死尸身上剥皮,还能够在活人身上剥皮而不让那人立刻死掉。到了天启年间,太监魏忠贤把持朝政,往往假借皇帝的名义,对忠心进谏的大臣施行活剥皮的酷刑,而且就在午门外执行。当时的行刑刽子手技术十分高超,能够做到把人皮整张地剥下来,里面揎上稻草,俨然又是一个人,再举起来给被剥皮的官员看。

第十八种:火刑。
也就是把人放在火上活活烧死。用火烧人是最原始蛮荒的做法,古代的东方和西方都有使用火刑的文字记载。
在中国施行火刑,大都是立一根木桩,把人绑在木桩上,然后四周堆放木柴点火焚烧。
在西方,高卢人的火刑是把犯人装进一个巨大而结实的柳条筐里,然后在外面点火焚烧。日本人也使用过类似的方法。据说这种方法"极富观赏性":犯人在筐里又喊又叫又跳,可怎么也爬不出来。而有的地方则把犯人用铁丝绑在一辆堆满了干柴的牛车上,一旦火起,受惊的牛就会拉着"火车"穿过整座城市,不但很"壮观",而且很具警诫效果。--当然,因此而失火的事端,也不是没有。
至于西方专门特设的"火刑柱",则是将人高高地绑在火刑柱的上方,在脚下堆柴烧火。法国的圣女贞德,就是这样被处死的。--当时人认为火刑有净化的作用,所以火刑总是用来消灭"异端邪恶"的。
第十九种:点天灯。
这是中国特有的宗教和宗族的刑罚,也见于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刑律中。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把人头冲下绑在石桩上,用棉花破布缠住双脚,浇上油点燃;一种是敲开头盖骨,在脑颅中注油点燃。
第二十种:沉潭。
这也是中国族法的一种。方法比较简单:把石头绑在人身上,扔进深水潭中。
第二十一种:骑木驴。
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刑法,未见于国外。
严格地说,骑木驴本身不是一种死刑,而只是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附加刑法,但往往没有等到执行死刑,受刑人就因为无法承受酷刑而毙命了。
骑木驴只限于对女犯施行,而且只限于对谋杀亲夫的女犯,目的是给敢于谋杀亲夫者做榜样。
顾名思义,木驴是木头制品,样子像驴,有头有身子,还有四条腿,但是有腿而不能走,不过底下有四个轮子,可以由人推着前进。四个轮子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上连着一根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样子像驴毬,却从驴背上伸出来。木驴往前推,这根驴毬形木棍儿能上下伸缩。谋杀亲夫的女犯被判处死刑后,立刻被扒光了衣裤,反背双手,被强制骑到木驴的背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驴背上的驴毬插进女犯的阴户里,然后衙役们推着木驴游街。由于偏心轮的作用,木驴向前推,驴毬在女犯的肚子里上下伸缩,直捣内脏。女犯体质弱,一般到不了刑场,大都死在半路上了。
第二十二种:烤刑、炙刑和炮烙。
"烤"和"灸"这两种刑罚与火刑的区别,在于火刑是用"猛烈的大火"将犯人烧死,而"烤刑"和"灸刑",则是对犯人用"小火"来烘烤:将火力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的状态下慢慢儿地毙命。
至于炙刑,方法是把犯人全身涂上蜂蜜,用冒烟的柴火熏烤。有些人在行刑过程中尚未"熏熟",就被火烟呛死了。
炮烙之刑,据说是纣王发明的。方法是制作一个空心的大铜柱,把犯人的双手张开绑在铜柱上,然后在铜柱底端生火,使铜柱渐渐加热,犯人也渐渐被烤熟烤焦。实际上犯人抱着的是一个铜制的大烟囱,因此此刑又名"抱铜柱"。--不过据后人考证,纣王时代的青铜非常名贵,一般只用来铸造王家的烹饪饮宴用具和祭具。使用大量的青铜来铸造刑具,恐怕还不可能,因此这个著名的刑具实际上是后来的聪明人想出来并诬陷纣王这个"末代君王"的。
与炮烙之刑类似的,是亚洲某些地区的刽子手更残忍的发明:他们把铁球烧红,一个人用钳子夹起,一个人在犯人的头颅上开出一个口子,把烧红的铁球放进去。这样,犯人的脑浆立即沸腾,从口子里溢出来。
古印度人也有类似的用刑记载:他们把铁棍在火中烧红,然后从犯人的嘴里或肛门里插进去。
第二十三种:箭刑。
箭刑就是用箭把人射死。在古代,几乎各个民族都使用过弓箭,所以这是一种全世界普遍应用过的死刑,只不过用箭先射身体的哪一个部位,在处理手法上有些差异而已。中国古代好像热衷于"万箭穿心",就是把死囚绑在高竿上,由许多弓箭手同时射箭,把死囚射成一个刺猬。
第二十四种:贯穿刑。
专指用尖利物穿透肌肉的一种死刑刑罚,一般是用长钉把人钉死。中国古代把俘虏的敌方战将活活钉在城门上以震慑敌方,就是典型事例之一。但是作为一种法定的行刑方式,行刑者总要不断地翻新创意,于是就有了不少种贯穿刑的手法。用长钉把好多人成排地钉在城墙上面示众,是欧洲各诸侯们很爱用的刑罚,犯人往往要挣扎好几天才死去。
第二十五种:吊刑。
用绳索做一个活套,套在犯人的头颈上,然后利用滑轮把人悬空吊起,使其窒息而死。其原理和上吊是一样的,不过一个是主动"投环",一个是被动上吊。在西方,一般都叫"绞刑"。所以用吊刑处死犯人的木架子叫做"绞刑架"。但是为了区别中国式的"绞刑",叫做"吊刑"似乎更加贴切。
第二十六种:坠刑。
近似吊刑而有别于吊刑。方法是将犯人双手反剪,再用绳子捆住手腕,吊升到树杈或行刑架的顶端,然后骤然松开绳子使其下落。绳子的长短是事先经过丈量设定的,所以降落的犯人会停顿在高于地面仅仅一尺的地方。由于突然降落又突然停止,在所产生的冲力作用下,犯人的双臂会被拉脱臼。
第二十七种:剖腹刑。
俗话就叫"开膛破肚"。这种死刑,古今中外都有,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并拉开一个大口子,让心肝肚肺肠等等内脏都流出来或掏出来而致死。不过中国和希腊、罗马等国家,仅仅是整死人就罢手了,而在古波斯国,规定割开犯人的肚腹之后,还要从肚子里揪出一两丈长的肠子来,缠绕在绞车上。
第二十八种:木桩刑。
行刑的方法,是把一段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使其慢慢儿死去。
在中国,行刑所使用的木桩要由坚硬的檀香木制成,因此木桩刑也被称为"檀香刑"。

第二十九种:饿刑。
就是不给犯人吃喝,让他活活饿死。
被称为"天才的发明"的,是一种叫做"恐怖梨"的玩意儿,铁制,呈梨状,把它塞进犯人的嘴里,犯人既无法喊叫,也无法进食。有些"恐怖梨"的外表还带有尖刺,可以将脸皮刺破甚至戳穿。在中国,把死囚押赴刑场之前,为避免死囚叫喊,也有把这样的"铁梨"塞进死囚的嘴里的。
第三十种:钉十字架。
作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形状各异。有的是"丁"字形,有的是"十"字型,还有"丫"字型的。丁字型十字架主要用来处罚暴乱者,有的时候要把犯人倒过来,头冲下,脚朝天。早在犯人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之前,十字架的直桩就已经栽进地里了。书中描绘的"基督背负着十字架走向行刑地"的场面,据后人考证,是违背事实的。在行刑地,刽子手用绳子把犯人绑在十字架上,不过更经常的是直接用钉子钉。先钉手,再钉脚,钉子从来都不会像"耶稣蒙难像"那样钉在手掌上。因为手掌承受不住身体的重量会撕裂。有经验的刽子手,会把长长的钉子钉进两手小臂腕骨间的一条狭窄空隙里。--这些刽子手们都知道:人的小臂,有两根骨头。
第三十一种:车轮刑。
这是一种将人绑在车轮上活活打死的刑罚。方法是:刽子手手执铁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须先打断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将四肢打断成十六节,最后朝胸口上重重地来两下,结束犯人的生命。这致命的最后一击,被称为"慈悲的一击"。第三十二种:肢解。
中国人的玩儿法,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进一只装满酸醋的大瓮中,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史记·吕后本纪》中说:汉高祖死后,吕后弄权,把汉高祖的宠姬戚夫人断手足,去眼,熏耳,饮哑药,放在厕所里,称为"人彘"或"人豕",就是这种刑罚的变种。
第三十三种:碎身刑。
把犯人赤裸着身体固定在一只大轮盘上,摇动手柄,轮盘就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铁钩就会剐下一条肉来,转个十来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第三十四种:割喉刑。
一些原始部落中,在举行祭礼的时候,也用割喉刑处死献祭的活人牺牲。
在欧洲,英王亨利四世曾经制定法典,规定吊死犯人之前,必须先割喉,通过割口把犯人的舌头拽出来,然后再高高吊起。
在安南,他们的割喉刑比较特殊:用尖利的棕榈叶慢慢地割开犯人的喉管,再在颈动脉附近的位置来回不停地割,拉出一个很细的口子,然后尽力横向一拉。血当即四处喷溅,射得很远。
第三十五种:投掷刑。
就是把犯人从高处扔下来。在古代,这样的刑罚到处都有,区别只在于犯人最后落在什么地方:罗马人把犯人扔进石林;希腊人则在落点上布置一些棱角尖利的大石头;波斯人喜爱选择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人则在水中竖起铁钩,再把人扔上去;最讲排场的当数欧洲的宗教战争时代,当时崇尚让士兵排起方阵,手执矛戟,然后把犯人带到塔楼、城墙或教堂的顶上,喊着"一、二、三"扔下去,让犯人被下面的矛戟穿透。当时被认为这是"最具戏剧效果的刑罚,非常戏谑"。
第三十六种:碾压刑。
碾压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用一种固定的重物压死;二是将犯人放在地上,压上木板,两边同时用力并逐渐加码;三是用带有利刃钩刺的东西轧碎或扯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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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古代女子押往刑场的情景描写小说

一段刻骨铭心的民族仇恨,两个义薄云天的血性男儿,经历一场生与死的考验后,他们的壮举为国人所赞誉,他们的情义为天地所颂扬。影片以抗战结束后的中国局势为背景,通过讲述一个押解战犯的惊险故事,表达了中国人民不忘国耻、铭记历史、崇尚和平、珍惜荣誉的民族精神。影片的主演徐洪浩已经不是观众陌生的演员,如今演技日益精湛的他已经在26集长篇电视剧《追日》、22集电视连续剧《第一次的亲密接触》和20集电视连续剧《家变》中,为观众塑造了不少真实、率真的形象。

⑺ 古代脚刑大全

1。搔脚心
刑具:手指、羽毛、刷子、毛笔
痛苦指数:1-5(主要取决于脚心是否怕痒专)
说明:在脚心上涂油属或肥皂水更痒
2。蜡油烫脚心
刑具:蜡烛
痛苦指数:2-5 (主要取决于蜡烛靠得很近或是蜡油连续滴下)
说明:这个刑法看起来很痛,实际上蜡油滴到脚心上就不烫了 .
3。罚站
刑具:装满碎石子或者黄豆的平盘一个
痛苦指数:2-6
说明:让受刑人赤脚站立在碎石子或者黄豆上。
4。砂纸擦脚
刑具:砂纸
痛苦指数:2-6
说明:用砂纸不断擦受刑人的脚。
中级 :
5。夹脚心
刑具:夹子
痛苦指数:3-7(主要取决于夹子夹力大小)
说明:夹子夹力越大就越痛,带刺的夹子很痛,在脚心上夹的夹子越多,夹得越久越痛
不要夹太久
6。夹脚趾(一)
刑具:塑料晒衣夹10个(主要取决于夹子夹力大小)
痛苦指数:3-8
说明:把夹子一个个地夹在受刑人的每一个脚趾头肚的肉上。
7。捆粽子
刑具:细麻绳
痛苦指数:3-8
说明:用细麻绳将受刑人的每个脚趾和整个脚掌紧紧地捆绑起来。
8。抽打脚心
刑具:木板、皮带、藤条、电线
痛苦指数:4-8(木板较不痛皮带和藤条和电线很痛)

⑻ 古代扣押犯人的东西是什么

你好,刑具都有发展历程,大致如下:
1、手部控制
据出土实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献的记载,商、周时代已有专用于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梏”用以扣双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带有枷铐,男俑手扣在身后,女俑扣在身前。《周礼·秋官·掌囚》载:“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这里拲就是专门给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郑司农云:拲者,两手共一木也。历史上曾把这种拱刑具称为壶手,也有称为枷手的,古人为什么将这种刑具称为共拲,原因是犯人的双手被套进一块木头上,即两手一木,所以说拲字上面为一个共字,下面是一个手字,与汉字中的“拲”字,同音同义。
汉代铁手铐为中国历史上较成熟时期,手铐上有的安有挡锁板,里面可安置铁锁于内,防止铁锁被犯人自己弄开。后世承延了汉代的手铐做法,从形体上花样不断增加,如后世还有把手铐称为手肘,有的的铐是方铁形状,手进圆孔中,中间隔铁板,上下贯穿铁鼻子后安锁。有的铁手铐为铁箍死住,中间插式横锁。还有的是活铁箍中穿铁鼻子上锁。清代还有一种用竹简制的手铐,手铐外形像两段竹简,合拢起来后有圆孔,犯人双手从这个孔中伸过去中间铁条穿过枷锁,因竹子见水后更加坚固,这种竹手铐多用于四川、湖南等阴湿地带。
铁器制作刑具逐渐得到普遍应用后,出现了铁手铐、铁索链等,都用于双手上。
2、颈部控制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动自由的刑具,梏、桎、()三种械具就已全备。后出现颈枷。由最原始的树杈夹脖子演化而来,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传说三皇五帝时,有一个长的牛头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执戈,一手执剑。传说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经.大荒西经》载,在一个称为宋山的地方,黄帝在这个地方与蚩尤神大战并俘获了蚩尤神,在处死前将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丢弃在这座山上,不久这座山都长满了枫树,这种枫树的木头被人用来做枷板,干湿不裂,非常坚挺耐磨,从那以后历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枫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于商、周之际的梏刑具的变种,梏刑具用圆木夹脖子形成的夹具,发展为由两块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开始出现时就有人制造了一枷夹两人的情况,同时受打谷农具的启发而名为枷,始于晋代,沿用到清代,达一千五百年之久,在这样长的历史中,规格、重量、样式不断变化,时重时轻,时大时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别施用在手上、脚上,更多的还是以枷脖子为主,从材质看,除了以木头为主外,出现过用铸铁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绳子铁链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个人戴,也有一枷戴两人的,还有一枷戴三个人的现象。
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对枷的使用必须对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
枷有种种,唐代酷吏来俊臣发明了“十号大枷”即一号枷为“定百脉”;二号枷为“喘不得”;三号枷为“突地吼”;四号枷为“著即承”;五号枷为“失魂胆”;六号枷为“实同反”;七号枷为“反是实”;八号枷为“死猪愁”;九号枷为“求即死”;十号枷为“求破家”。《旧唐书.敬羽传》载,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后负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闷死。隋唐时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两人,宋代还有专门写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边短一边长的枷称为长板枷,还有一种叫毕尾榆的大长枷,其枷长八尺余,隋唐以后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异,有的称盘枷四周无角,方便犯人的饮食,有的配有铁叶钉在枷板上。大多数为方枷、长枷。
枷《唐六典》规定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历朝枷的尺寸规定,大体相类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枫木制作。并分别在枷上刻明长宽、尺寸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花样繁多,宦官刘瑾的爪牙为了拷讯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几乎活不成。
北魏时有一种重枷,犯人戴枷后胸前挂上石头站立,这是后世立枷雏形。立枷为明代正式创制,清代称之为站笼,也就是后人称为的木笼,犯人直立于木笼之内,笼子顶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数日犯人就会在立枷笼子里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脚下垫砖,使囚犯脚不能着地,刑吏迫害他时将砖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样即刻丧命,据说为明武宗时刘瑾所创,锦衣卫经常使用它处决犯人。有人上奏请求废除,皇帝不听,到魏忠贤时大枷多有出现,元代的史料里记述了押解战俘用的是树杈枷,原因是由于战争带来了大量的战俘,木枷少,临时使用树杈代替木枷。
按明代“狱具图”规定,“枷长五尺五寸,共阔一尺五寸,以干木为之,死罪枷重为三十五斤,与唐代相似。
枷,本是用来束缚囚犯的刑具。明代时在犯人应受的戴枷的刑罚之外还要加上枷号刑,这种刑罚即将木枷夹在犯人的脖子上,并在大庭广众之下游街示众。有的为示众招人来看,派卒吏鸣锣开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惨的。枷刑具是两块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夹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长时间的压在双肩上,几个小时过后,往往肩膀都被压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觉,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时间要动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处往往会被枷的棱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给一块破布或棉花垫在脖子好儿,没有这个条件的只好忍受着磨破伤口流血流脓水。
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时可以用手触摸到自己的嘴,接受亲人和别人送给的食物。遇到戴长板枷或者大一点枷的,眼睛只能看到头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脚都看不到,别人给食物吃不到嘴里,遇到好心人会帮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无法吃到嘴里,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锁铐锁上,有的枷不仅夹住犯人脖子,还同时可夹犯人的双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号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有的最多为永远枷号刑。
一般情况下,叛徒刑一年的,枷号刑二十天。判服徒刑两年的枷号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号刑三十天。应服流刑三千里的,枷号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应充军附近的处枷号刑七十天。远一点处枷号刑八十天。最远的判刑服枷号刑九十天。后来成为各种犯罪都要进行号枷刑,而且成为后业的专门刑罚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后,枷号时间开始不过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后来竟有按年计算或者永远枷号的,枷重七十斤的,轻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应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庆皇帝后,重枷规定二十五斤。
当然,古代木枷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已经脏了的木枷什么时间清洗有着具体规定。枷号刑和戴枷历朝历代也都有着具体规定。大枷重量都有严格的规定,不是随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检查仁和县监狱时,发现木枷按当时木枷重量规定不符,皇帝知道后下诏令将其官降一级的处罚。这个例子在中国封建专制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一次。
木枷,在清代后期,施用广泛,犯人押解,监狱提审等基本让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时在闹市和马路、驿站上,经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来中国考察中国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机拍下来。这些真实的照片为我们作证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后的中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刑具历史。后在西方法律的影响之下,才改戴木枷为交罚金随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成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战国时,在冶炼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风,使得冶炼时的温度大大提高。这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发明,大大提高了炼铁的效率和质量,因为铁的熔点远比青铜高。铁的冶炼取代了青铜器的地位而进入铁器时代。秦汉遗址出土的刑具便为铁制作,出土最多的钳和钛。钛是脚镣,钳是颈部的刑具。《汉书.高祖本纪》载:“自髡钳为王家之奴”下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秦汉遗址大批出土的钳钛,说明秦汉统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兴土木需要大批刑徒们去承担,改梏为钳,用铁链把钳钛连接在一起,既可以严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们在沉重的铁钳铁钛束缚下,用双手为他们建造地下宫殿。 这就是从梏到钳发展变化的社会根源。
要说丝绢也是刑具,很多人会感到奇怪和怀疑,如果说丝绢是用于颈部的刑具,就会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绞杀就是用丝绢来实现的,逐渐演化为绳子和铁索 ,刑名也为绞刑所替代。《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可见春秋时代就有绞刑了。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肪,能在相当短暂的时间内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斩首为轻,怪不得有些人选择了上吊这种方式。
用绳或帛等勒死或吊死的刑罚始自周秦,《左传.哀公二年》载:“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光,下卿之罚也。”《仪礼.丧服》载:“绞带者,绳带也,此以绞缢为下卿之罚,当为周制。春秋时,如鲁杀成得臣、公子侧,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绞罪之名,汉以前未见,春秋时多称为缢。
秦始皇时,大规模的兴建使全国壮劳力约二百万人在服徭役。男劳力不够,甚至强迫妇女运输。许多人经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吊死在服役途中路边的树上,出现“死者相望”的悲惨景象。
再说斩首,斩首是砍掉头颅,使犯人身首异处的死刑,初称“殊”。唐颜师古《匡谬正俗》解释:“殊,绝也,异也,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但要把人头一下子从脖 子上吹下来,光凭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够的。于是专门执行斩首的刽子手们找到了各种方法,想出了许多窍门。
斩首时通常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木桩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挥刀或利斧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痛恶平民百姓出家当和尚成为热潮这种现象,采用一种十分奇特的方法,名为“铲头会”来处死和尚。这种方法是在地上挖个土坑,把囚犯埋在里面,只露出一颗脑袋,刽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颈处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个土坑,将抓来的十五个和尚埋在土坑里,刽子手执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头。
刽子手们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不但要有胆量,还要有一定的技术。人的脖颈虽然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再说人血的热度会使刀身弯曲,刽子手也要懂得砍头的窍门。
清朝咸丰年间一次处决五十多名海盗时,对一名海盗连砍好几刀还能砍下头来,就找来一条伐大树的大锯,两名刽子手对拉才锯断这名海盗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锯,也成了颈部的刑具。施用于颈部的刑具还有砍头刀、剑、戟、戈、铖和斧子等,表现方式都是残酷的将死刑犯的头颅砍掉。
3、腿部的控制
最初用于脚部的刑具是拘束行动自由的木墩,上古时候,民风淳朴,其后由于蚩尤惑乱天下,才把百姓给带坏了。那时跟着蚩尤的一帮子人无不做了盗贼,他们败坏道德,欺诈*邪,简直无恶不作。由于蚩尤是东方九黎族的首领,日子一久,九黎族的一些百姓养成傲慢无礼,不服从君命的习惯,社会上乱得不像话。发展到后来,连蚩尤的话都不听从了,为了维持九黎族的基本社会秩序,这时,蚩尤又不得不反过来,用刑罚去制服约束他们,从而创制了五种酷虐的刑罚。在厚木上凿穿两孔套在脚上,为防止犯人脱逃的木墩,被用来施刖刑……刖,今文作膑,《白虎通义.五刑》载:“膑,去膝盖骨也。”把犯人的两只脚伸入木墩的两孔中,使其却弹不得,然后揭去膝盖骨。此为旧五刑中的第一种肉刑。
周穆王以悲天悯人之心,斥责苗民的五虐之刑。为了安定百姓,稳定统治,要吕侯制定刑制,判案时必须两造具备,刑罚适中。《噬嗑》载:“屦校灭趾”校由交木二字组成。《说文解字》载:“交,交胫也。”两胫相交,使不能行动。可见校是系足的械具。与木墩相异之处是,校由两块木板相合于足踝处。因其罪过小,故用校禁锢两足而斩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使其惧怕不敢再犯。防微杜渐,止恶于初,既可使社会免遭更大的危害,也有利于教育挽救初犯者。
在历代使用中,校又称作桎,也有叫木脚镣的。古代拘禁犯人,使之手足和其他部位不能自由行动,以防止自杀,逃跑或暴动的械具,用在手足上的叫做桎梏,用在头颈上的叫做枷。由于三者早期都用木料制成,所以总称“三木”。从汉朝以后,金属所制的镣才逐渐普遍起来,铁制的脚镣刚开始称为“钛”,那是械在脚上的两个环形制品,告待到械住犯人以后,然后再在两者之间锁上铁锁,从而起到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走自由并防止逃跑的作用。明朝规定“镣链环重三斤”。
在刑讯中施用于脚部的刑具,最著名的就是“夹棍”了。刑讯是动用刑具折磨以逼取口供的一种野蛮、落后的做法,但在古代一直很通行,并且写进法律规定,成为一种正当合理的审讯手段。
夹棍,也叫夹棒、脚棍、擅木靴等,是一种用木棍和绳索构成的夹压脚踝的刑具。使用这种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重伤,甚至夹碎踝骨,造成残废。两根三尺多长的夹棍,在离地五寸处贯穿铁条,每根中间各有帮拶三副。刑讯的时候,把棍直竖起来,然后把犯人的脚放在中间,束紧棍上的三道绳子,再用一根棍贴紧脚的左面,使它不能移动,再用一根长六七尺,宽四寸的大杠,从脚的右面猛力敲足胫。敲不上二三百下,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也早已碎了。有的酷吏将石屑放于来棍之内,未曾收紧,痛已异常,并美其名曰“美膝裤”。使用这种办汉往往逼得受刑人屈招,铸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⑼ 古代脚刑大全

1。搔抄脚心
刑具:手指、羽毛袭、刷子、毛笔
痛苦指数:1-5(主要取决于脚心是否怕痒)
说明:在脚心上涂油或肥皂水更痒
2。蜡油烫脚心
刑具:蜡烛
痛苦指数:2-5 (主要取决于蜡烛靠得很近或是蜡油连续滴下)
说明:这个刑法看起来很痛,实际上蜡油滴到脚心上就不烫了 .
3。罚站
刑具:装满碎石子或者黄豆的平盘一个
痛苦指数:2-6
说明:让受刑人赤脚站立在碎石子或者黄豆上。
4。砂纸擦脚
刑具:砂纸
痛苦指数:2-6
说明:用砂纸不断擦受刑人的脚。
中级 :
5。夹脚心
刑具:夹子
痛苦指数:3-7(主要取决于夹子夹力大小)
说明:夹子夹力越大就越痛,带刺的夹子很痛,在脚心上夹的夹子越多,夹得越久越痛
不要夹太久
6。夹脚趾(一)
刑具:塑料晒衣夹10个(主要取决于夹子夹力大小)
痛苦指数:3-8
说明:把夹子一个个地夹在受刑人的每一个脚趾头肚的肉上。
7。捆粽子
刑具:细麻绳
痛苦指数:3-8
说明:用细麻绳将受刑人的每个脚趾和整个脚掌紧紧地捆绑起来。
8。抽打脚心
刑具:木板、皮带、藤条、电线
痛苦指数:4-8(木板较不痛皮带和藤条和电线很痛)
说明:(最普遍的一种刑罚)抽打时力度要大抽得要准

⑽ 古代男子遭受的酷刑有什么

幽闭

在古代,摧毁人的生殖机能的刑罚,对男子则使用宫刑,对女子则使用幽闭。幽闭一词的本意是把女子长期幽禁于密室里,使她不再有接触男子的机会,这实际上是扼杀了女子本身客观存在的性机能。《尚书·吕刑》篇中“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一句话之后,孔安国注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孔颍达又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幽闭,就是“闭于宫,使不得出也”的意思。 火焚
早在周代就有焚刑,就是把人活活用火烧死。《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是杀害亲生父母者,皆要受焚刑处死。《易经》中有“焚如死如弃如”的话,所以后世又称焚刑为焚如。凿颠

《汉书·刑法志》记载,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增设各种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凿颠。颠是人的头顶,凿是用铁器打孔,像木匠用凿掏隼眼似的。试想,用铁器凿人的头顶,只消一下,就可以结束人的性命。商鞅滥用酷刑,最后落得个车裂而死的下场,但他发明的各种酷刑却流传到后世。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对部下极其凶残,左光禄大夫张平勤谏,苻生大怒,认为张平妖言惑众,就“凿其顶而杀之”。这凿顶即是凿颠。断脊

断脊就是砍断人的脊椎骨。显然,这也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春秋时,晋文公打算明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诸侯大夫们一同商议。晋文公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来到,游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经晋文公批准,将颠颉断脊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晋文公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呢?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明初,朱元璋使用的酷刑,有一种名为枭令,就是“以钩钩脊悬之”。这和颠颉断脊的刑罚有些相似。活埋

活埋又叫坑杀或生瘗,是历代统治者惯用的一种残忍的将人处死的方式。常见的有三种情形。其一是,古代战争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俘虏在特殊情况下要用活埋的办法处死他们。战国时,赵国的纸上谈兵专家赵括在长平兵败,四十万赵军成了秦国的战俘,秦将白起害怕这些降卒造起反来难以控制,就在一夜之间把他们全部坑杀,只把二百四十人放回赵国报信。十六国时,后赵石勒也爱活埋人。石勒为刘元海部将时,曾渡黄河攻陷白马,坑杀男女百姓三千余口。后来,石勒在武德围歼晋冠军将军梁巨部,坑杀降卒一万多人。其二是,历代统治者在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时,也常实行活埋。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坑杀儒生四百六十七人。又如隋大业年间杨玄感叛乱失败,隋炀帝派裴蕴清查杨玄感的党羽,捕获后立即下诏让郡县把他们全部坑杀,死的人不计其数。其三是,古代有些贵族在死後用妻妾殉葬,有的君主死後用妃嫔殉葬,多是将人活埋。从春秋时起开始改用陶俑代替活人殉葬,或者将殉葬者杀死后陪葬,但仍有个别的残暴之徒死后殉葬时生埋活人。刷洗

本书《炮烙》一节已讲到辽穆宗耶律璟曾使用过铁梳之刑。这里所说的刷洗和铁梳之刑施行的情形相似,它是明初朱元璋创立的。用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後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刮毛似的,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但这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气绝身亡了。刷洗之刑仅见于明初。唐中宗时,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曳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桓彦范受的刑罚,与后来辽的铁梳、明的刷洗较相似骑木驴

木驴本来是古代战争中攻城的器具,大概是一个木制的棚车,下面装有木轮,上面钉着木板,蒙上牛皮,兵士躲在中间,推着它接近城墙,可以防备檑木滚石。唐代薛愿做颍川太守时,贼讲阿史那来进犯,就用木驴、木鹅、云梯、冲棚等四面攻击。又早在南朝梁时,侯景叛乱,曾制作数百件木驴攻城。另外宋元时对犯人执行凌迟刑罚所用的木架子也叫木驴。小说和杂剧中常常写到这种刑具。(参见本书《凌迟》)锯割

山西青龙寺大雄宝殿内的壁画是很著名的,宝殿东侧室内墙上绘有一幅地狱图,画的是阴曹地府的鬼卒们正在对人施用种种酷刑,有凌迟、炮烙、剖腹、挖心、上刀山、下油锅等等。其中还有一种刑罚是锯人,画面上有一名男子被两块竖起的长木板夹紧,头朝下倒立着,木板和人捆绑在一起,固定在另一根竖直的木框上。两名鬼卒站在两边架着锯对拉,锯口把两快木板和木板中间的人同时锯下,鲜血顺着锯缝向下流淌,被锯的人似乎正在发出阵阵惨叫。
灌铅

民间评书、弹词说到后母虐待前房子女的故事,所用的残酷手段之一是向孩子的口里灌融化的锡。听众听到这里忍不住伤心落泪,非常可怜那死了亲娘的儿童,非常痛恨那凶狠寡情的继母。其实,这种灌锡的酷刑并非只传闻于民间,古代正史中也有记载。
滚栲笆

栲笆是一种用藤条编成的半球形的器具,农家用它来储放杂物,清末有个叫张倬堂的举人竟然把这种用具作为刑具。张倬堂是本地地主,对待佃户非常暴虐,凡是欠了他家粮或钱的农民,都要受到非刑折磨。张倬堂把两只大藤栲笆口对口扣起来,把欠钱粮者装在里边,每只栲笆的口上有四个“耳朵”,本来是为便于抓抬而制作的。扣住人之后就将两只栲笆的八只耳朵两两封正,紧紧绑牢,这样就形成一个圆形的大球。张倬堂让家人把这大球抛到大厅里,推来踢去,使它随意翻滚,栲笆中间的农民颠簸摔磨,惨叫痛哭,张家的人全然不顾,直到把这农民折腾得遍体鳞伤,奄奄一息。
刖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腰斩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莎士比亚的著名悲剧《李尔王》中,老国王李尔的二女儿里根和她的丈夫康华尔一起,挖出了葛罗斯特伯爵的两只眼珠。这并不是戏剧家故作惊人之笔的虚构,而是确实存在过的惨剧。不仅英国历史上是如此,中国古代,也有康华尔、里根式的杀人魔鬼,也有葛罗斯特那样的劫难。廷杖

廷杖是笞杖之刑的一种特殊情形,就是皇帝在朝堂或宫门对大臣予以杖责。封建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对于大臣,即如父亲对于儿子,稍不如意,就随时行杖打人。因此,廷杖不载于历代的法典,但它确实是朝廷正式使用的刑罚。尤其是在明代,廷杖成为惯例,其次数之多,手段之狠,为历史罕见。被廷杖的朝臣受刑的惨状,实在怵目惊心。
兽咬

“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这是《诗经·小雅·巷伯》篇中的名句。意思是,对那种诬陷他的人,应当把他投给豺狼虎豹,如果豺虎们不吃他,再把他流放到极北方寒冷地带,把他冻死。诗歌只是表达了当时的民众对某种坏人的憎恨,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条文。但是,这种“投畀豺虎”的做法,却真的成了后世暴君酷吏惩罚人的残忍手段。
射杀

弓箭是古代战争中常用的武器。如果在非战争时用箭射的方法把人处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残忍的酷刑。

人食

鲁迅《狂人日记》中说封建社会的历史每一页都写着“吃人”,那是指广义的吃人,即封建礼教和封建制度的戕害、压抑人性,具有吃人的性质。实际上,狭义的吃人——即人吃人肉,在古代也是常有的事。
黥面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黥面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因此,本书也把它列为酷刑之一。
剖腹

商代末年的纣王确实称得上暴君之最了,他不仅首创炮烙、烹人等非人的刑罚,而且首开对大臣剖腹取心的先例。当时著名朝臣王子比干见纣王无道,觉得作为臣子应该尽到辅佐君主的责任,就直言进谏,这下子可触怒了纣王,他对比干说:“我听说圣人的心有七个孔窍,你的心是不是这样?”于是,就命令武士们擒住比干,剖开肚子,取出心脏察看是否有窍。1《尚书·泰誓》篇说“剖贤人之心”,《庄子·盗跖》篇说“比干剖心”,《庄子·胠箧》篇说“龙逢斩,比干剖”,《荀子·正论》篇说“刳比干”,都是指的这件事。纣王还将孕妇活活剖开肚子,取出胎儿,观看是男是女。这些行为,实在令人发指。
烹煮

据历史记载,周的始祖西伯被囚禁于羑里的时候,西伯的儿子伯邑考在殷都作人质,为纣王当车夫。纣王把伯邑考放在大锅里“烹为羹”,赐给西伯。西伯不知是人肉羹,就把它吃了。纣王得意地对别人说:“谁说西伯是圣人?他吃了自己儿子的肉羹还不知道呢!”这是古代烹人的最早的事例。炮烙

商代末年,纣王的宠妃妲己心性狠毒,脾气乖戾,平时很少发笑。纣王为了讨她的欢心,想了许多办法,但妲己脸上难得有一丝笑容。有一天,纣王看见一只蚂蚁爬到了烧热的铜斗上,细小的蚁足被烙伤,不能继续爬行,只是在那里翻滚、挣扎,觉得很有趣,心想,如果人被火烙,那种痛苦挣扎的狼狈相一定更好看。于是,纣王就让人用铜制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铜格子烧得通红,让有罪的囚犯赤着双脚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惨叫不已,有的人就从格子上掉下来,落入火中被烧死。妲己看到这种情景,果然高兴得咧嘴大笑。纣王大喜,以后经常用铜格子烙人逗妲己发笑,许多人被烙伤或致死。

声明:本文是由会员陈静茹在2023-06-23 22:09:15发布,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s://www.pixivzhan.com/chuanyue/116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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