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改编版权

刘江雪
刘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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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改编版权

A. 写网络小说的版权问题。。。

版权当然是你自己的。只要能证明小说是你自己写的,那么版权自然就是你的,这个不需要证明。你爱怎样怎样。
但如果你跟书站签了VIP协议的话,那个限制就多了。现在各个书站的基本上都是霸王条约,没办法,网络写手都是弱视群体,
一般书站的签约有买断签约,有分成签约。
买断签约是指书站以千字多少的稿酬买断你的作品版权,你就只负责写就是了。所有版权都归起点,比如本物霸唱的《鬼吹灯》,他签的就是这种约。虽然《鬼吹灯》又是改编漫画,又是简体繁体出版,又是要改编影视,都是起点唱主角,起点授权出版的,起点授权改编的。大头利益都让起点占了,作者只有点提成。
再一个分成签约,就是作品进了VIP,按照VIP的订阅数获得酬劳。根据那个协议,你的什么什么版权起点都有优先权,比如你的书想出版简体,那么你要先问起点,起点要给你这书介绍出版不,起点说不,那么你才能自己跟别的出版社谈。起点在这里面起个中间商的作用,你要出版你要改编影视什么的,得先问起点,起点主要是要从里面扣点油水,不然它凭着你签了的霸王协议是可以把你事搞黄的。
出版社找上来,得跟你谈,你也得跟你的责编说声。起点只给了你你写的VIP订阅得到的收入,又没把出钱买断你的作品,凭什么得到出版的利益。一般好书的话,起点会自己运作找出版社帮你出版,他中间得点利益。如果他没能力这样做的话,自己找来的出版社,他一般会要求出版封面得打上他起点书系的名字。所以你去看书店里的正版的网络小说,它上面往往打有什么起点中文,幻剑书盟或者红袖晋江什么的标志。但可能它并不是起点给出版的。
后面附上起点的签约协议,很霸王呀。不过也不要害怕,如果你不是什么大红大紫的作者的话,它也不会那么压榨你,当然你也没那么多剩余价值给它压榨。
甲方_______(著作权人)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乙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楼西104室

作品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签约作品)

作者署名:______(笔名)

为了使原创文学能继续持续发展,是作者与读者能够得到更好的创作环境和读书交流环境,为色促使更优秀的原创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甲乙双方就签约作品所有版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将签约作品在全球范围内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成权以外的所有权力独家授权授予乙方,包括但不限如下
1: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中文,简,繁体文字的专有使用权.

2: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中文,简,繁体文字的专有使用权(除台湾地区外)

3: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外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4: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外文版本的专有使用权.

5: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修订本,节选本,缩编本,缩印本,图画本的专有使用权.

6:以图书形式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发行修订本,节选本,缩编本,缩印本,图画本的专有使用权.
7:影视作品的改编播映权.

8:戏剧,戏曲的改编上演权.

9:报纸,杂志的刊载,转载权.

10:游戏作品的改编制作权

11:广播权

12:电子出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简体和繁体中文版本签约作品的网络连载发布,电子光盘,电子书下载,手机阅读,多媒体数码发布等形式.)

第二条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签约作品完成后六年止.本条中的‘签约作品完成‘指甲方本部作品全部写完,包括作品的正传,前传,后转及外传和相关主角人物后续发展作品.

第三条甲方保证,签约作品系甲方独立创作,不抄袭乙方或第三人作品,不侵害乙方获第三人的著作权,不存在任何版权纠纷,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出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作品不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器官,破坏民族团结;

5)泄露国家机密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7)误入或者诽谤他人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签约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及其他民事权利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中止合同.
第六条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第一条授予一方的权利,也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果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紧急赔偿并中止合同,一方有权将本协议或部分权力转移给第三方
第条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中第一条授权标的物遭受第三方害时,若一方采取法律等行动维护一方或者双方的权益,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
第八条协议有效期内,为宣传,促销甲方的作品,乙方可以无偿使用签约作品的部分内容在媒体上进行宣传,不需另外支付甲方稿酬或其他费用
第九条甲方在协议有效期间使乙方专书作者,乙方对其除了签约作品外以甲方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拥有优先签约权
1.甲方欲出版处签约作品之外其他作品,需提交给乙方,给予一方一个月的优先签约考虑时间(以甲方收到作品之日算起的一个月为准.)

2,乙方需在上述一个月的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统治的方式告知乙方的决定结果,如果乙方决定为甲方出版作品,则以方保证按现有签约协议与甲方进行签约,此作品出版权即为乙方独家拥有
3,一旦乙方一个月的有限出版权考虑时间一过,乙方决定不为甲方出版此作品,乙方即失去了对作品拥有有限出版权的六个月
4,甲方在此六个月期间有权与其它出版商签订出版协议,如果加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完成该作品的出版协议签订,则该作品的有限出版权又回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稿酬
1,图书简体出版

版税制:图书定价X5%(版税率)X印数(千册为单位)

保底10000册。
2图书繁体出版

版税制:图书定价X____%(版税率)X印数(以千册为单位)

保底1000册

3电子出版

根据每篇文字数量按一方所属起点中文网网站VIP会员订阅次数获得起点币,每千字内容稿酬为1起点币/篇/次(起点币按1:1兑换人民币,1起点币相当于1分钱人民币)千字以下的章节忽略不计

举例说明:假设签约作品的一个章节(5200字),乙方赴非会员订阅次数共计3000次,则甲方该章节所获得稿酬为:

3000X5X0.01=150元(200字不满千字忽略不计)

如签约作品总字数为50万字,并一直保持此订阅数,则甲方所获签约作品的稿酬为15000元

3乙方行使甲方授权的第三,四,,八,十项改编权时,应支付给甲方因行使该权利获得报酬20%金额
4除支付上述稿酬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款项,即使乙方以甲方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签约作品 第十一条(这条我不说了,将的是如何支付稿酬,就挑一个重要的说一下。)

3)电子出版

签约作品发布后,在下一个月5日以方进行签约作品上月的销售订阅数结算,统计出汇款具体稿酬金额,甲方可自行到乙方网站上查询,乙方网站提供查询销售之功能。
其他的都是一些无关紧要的条款,还是捡最重要的跟大家说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或知悉的对方商业机密及其它技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和信息。因为对方行为,使另一方遭受名誉或者利益方面的损失,则受损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双方中若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各项条款,因此让对方权益受损时,应赔偿对方所有损失,赔偿金额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双方同意印本协议涉讼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 小说改编的IP剧都会涉及哪些和著作权有关的方面呢

首先小说复改编拍摄影视剧要取得制原著作者的许可和摄制权,并且注意行使改编权时不能损害原著作者的著作权,尤其是作品的完整权,不能随意歪曲篡改原著内容;其次在剧本和影视剧中除了编剧的名字,还要署上原著作者的名字;在进行网络传播的时候,制片方要注意从编剧处取得网络传播权。

C. 在网站上发表小说的版权问题

2022年开始,起点就是全版权运营了,现在的全版权全是小说平台的,作者只有署名权。

D. 在网上写小说,版权归谁

自己发表的作品版权是属于自己的,如果和出版社签约了就会有一部分分给出版商。

网络版小说权跟纸质印刷出来的小说从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没有任何差别,只不过是创作者选择发布的渠道不同而已。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产生是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就自动获得保护,不像专利一样去申请。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两方面:人身权与财产权。

(4)网络小说改编版权扩展阅读

小说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形式的 网络小说作品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自办的第三方登记中心或有可信第三方支撑的能够证明作品备案存证时间的机构,取得作品归属权初步证明,需要时,通过司法鉴定,增强证据的法律效率是核心保障。

E. 小说改编电视剧,版权是在出版社还是在作者

您好,向日葵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小说申请了著作权之后,小说的作者就是著作权人。
小说要拍成电视剧,要获得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的授权,进行剧本的撰写和改编。
因此著作权(也就是您说的版权),是属于小说作者的。

F. 我写的小说被改编成电视连续剧,请问版权费一般是多少

首先你要拥有版权,这个是界定侵权与否的先决条件。其他人使用当然要给你付费的,这个根据作品价值而论高的几十上百万都有,低的几百几千的也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使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G. 小说签约后版权属于谁

现在的小说平台,只要签约了,基本小说的版权全归平台所有,你只有署名权。就好比你生了个娃,你把娃给了别人,那娃不再是你的了,你想去探望都要对方同意。
想要版权就实体书出版,干吗要去签约呢?现在的时代变了,小说VIP付费模式都行不通,现在起点要被腾讯取缔了,原团队出走,原因是原团队坚持小说VIP收费模式,而腾讯一定要实行小说免费模式,双方意见不合,于是就分道扬镳了。现在的免费小说网站大行其道,VIP收费模式行不通了。看的人少,那些签约的作者就更别想从VIP章节赚到很多的钱了。

时代变了,十年后又要大变样。现在的彩色电纸书开始慢慢崛起,以后是电子书的天下,以后作者自己卖书更容易。例如美国亚马逊就卖电子书,作者自己写书自己排版自己放亚马逊上卖,价格自己定,网站抽三成,自己得七成,卖的钱全是自己的,书的版权也全是自己的。

H. 如何购买网络小说版权

你要找到写网络审核的那个人,他的那个平台或者是过了那个板块呢?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互联网上的各种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要表明著作权。那么这么做的根源是什么呢?

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有赖于知识的取得和积累,要获得于积累知识,就必须鼓励人们从事智力创造性劳动,并保护人们因此而获得的智力成果。法律通过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鼓励作者从事有益于社会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创作,同时这种保护以作者的权利的行使不妨碍作品的广泛传播和公众获取知识为前提。
著作权具有商业价值,是一种个人财产,作者创作的作品和有形财产实质上没有区别,可以像有形一样转让和处分,在互联网上标明著作权就向人们显示这是属于某个作者的财产,不可侵犯。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和物化,著作权与作者个人密切相关,只有作者本人才能占有和处分自己的作品,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在互联网上标明著作权后,就确认了作者身份,也就是肯定了其作品对社会的贡献、保护作品的不可侵犯性,以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那么在互联网上标明著作权有什么意义和积极影响呢?
1.能够极大地调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鼓励作者创造优秀的精神财富。

2.能够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满足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3.是发展国家版权产业的根本保障,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I. 在网站上发表小说的版权问题

一般不同的网站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盛大的起点是这样规定的:1、作者选择非签约级授内权在起点中文网容发表作品,视为作者同意不必支付稿酬。
2、作者选择签约级授权在起点中文网发表作品,起点中文网按照与作者的相关协议进行稿酬资助。不同的签约级作品拥有不同的稿酬资助标准,目前起点作者最高电子稿酬收入可达千字百元以上。3、签约作品经起点中文网代理成功,获实体出版机会,作者除网络版稿酬外还可再获得实体出版稿费。就是您的作品首先必须通过所在网站的编辑审核,它觉得你能加vip后会同你签相关协议。目前版权对作者最维护的应该是网络文库。但前提也是你的作品先通过网站的审核。

J. 网络小说的版权如何保护

您的问题,根据您的陈述,有关要点简单回答如下:

【1】空间里创作,设置权限为不对所有人公开或不公开,根据QQ及其空间的属性,不对所有人公开的行为,应该界定为一种空间主人的小范围(指定Q友间的)交流,有同志说这是一种公开发表的行为,值得商榷;

【2】作者自己转帖,应视为发表;著作权之发表权一次行使便穷竭,不再有;

【3】电影制片公司的行为,从作品的传播,文化发展的社会公益角度来看,不能武断地说是侵权行为,在作者不明、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电影公司难以署名作者以及给予报酬,但是电影公司无论如何应该标明该作品的来源以及标明原作者与其联系的信息;电影公司只有等待适格作者出现才能满足以上署名及报酬要求,如果电影公司没有做到,那便是侵权了。(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涉及到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的区分,不同的观点会涉及到不同的判断,但无论如何,如果在知道真正作者后,电影公还司无所表示,就是侵权了);

【4】构成侵权后的赔偿,可以满足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要求,至于怎么个赔偿法,著作权法都是有原则规定的,主要有三,损失额、获利额、法定额,逐一顺选。

【5】作者创作,为维护自己利益,应在作品后标明有关版权信息,比如身份、联系方式、权利归属等信息;保存创作原稿或电子初档;或者进行版权登记等;

有何不明,随时联系。

声明:本文是由会员刘江雪在2023-06-23 21:50:00发布,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https://www.pixivzhan.com/xiaoyuan/103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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